张嘉军
摘要(Abstract):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虽然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未明确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否提起惩罚性赔偿金处于混乱状态,既有支持者也有不支持者。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允许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于这一赔偿损失在计算时应将之前的行政处罚、刑事罚金与之折抵或扣除。惩罚性赔偿金应以3倍为宜,检察机关或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对过高的赔偿金酌情减少。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应以生产者或经营者所获非法利益为准。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可交给专门成立的基金会管理,由消费者协会具体使用,由检察机关予以监管。
关键词(KeyWords):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折抵;标准;司法适用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比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0);; 2021年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基本程序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1-JCZD-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Author):张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