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香
摘要(Abstract):
《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第四章赋予了缔约国自由裁量权,以便于缔约国能够根据本国国情完善规制体系,从而实现“数据自由流动”和“国家安全规制”之间的平衡。为了缩短国内规制体系现状与DEPA理念间的差距,提高我国法律体系与DEPA框架下自由裁量权规则的制度耦合度,我国亟须在检视DEPA框架下缔约国自由裁量权规则文本的基础上,探究DEPA第四章中缔约国自由裁量权规则的特点。同时,基于适恰性和自由裁量权的边界两个角度,分析DEPA框架下自由裁量权规则与我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的衔接问题。对此,我国应以国家数据安全为基石,以合理适用比例原则为工具,辅以缔约国管辖合作,从而构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适配性框架,增进与DEPA体系的制度耦合。
关键词(KeyWords):自由裁量权;“自由—规制”平衡;跨境数据流动;例外条款;DEPA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4年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决策咨询项目“河南数字技术与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度融合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4JC106);; 司法部2021年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RCEP下数据本地化措施规制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SFB202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郭德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