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炜炫
摘要(Abstract):
因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所创设的单独同意规则都存在制度缺陷,故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结合美欧立法和司法所采用的场景理论,或可从国内和国际两个维度进行制度改造。在国内规则维度上,可以借鉴美欧规制经验中的场景理论打造风险差异化的规制体系。首先,以“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对信息主体可能造成的风险大小”为分类标准区分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中的具体信息场景,并以此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信息场景;其次,以“知情同意”框架进一步规定信息处理者在不同风险等级信息场景中的合规要求;最后,应当明确所有信息场景均应严格遵守数据最小化原则,以从信息采集源头遏制风险发生。在国际法治维度上,我国或可参照欧盟做法,推动建立健全数据白名单制度,为重塑国际数据法治新格局输出中国方案。
关键词(KeyWords):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单独同意规则;场景理论;知情同意;充分性认定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5年中国法学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以大协同格局加强涉外法治建设”[项目编号:CLS(2025)ZX001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炜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