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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适用的路径考察

作者: ​余德厚 发布时间: 2025年03月05日 17:30 浏览次数:

余德厚

  • 1: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作为新增条款,其所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涉及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多方利益,但由于其适用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性,导致执行阶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立法表述不精准、司法适用标准不一致、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明确等适用混乱问题。因此,在股东加速到期案件执行程序中应以“入库规则”为基本原理且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直接执行”理论,但应严格限制条件并明确程序要求以避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并在后续司法解释制定中明确规定未满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责任为补充责任,其承担清偿的范围应仅限于未出资的本金。同时,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来明确不同语境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

关键词(KeyWords):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执行阶段;适用混乱;入库规则;直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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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余德厚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