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东
摘要(Abstract):
股东出资义务纠纷类型多样,仅凭《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并不能为当事人的举证和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指引。解决问题的出路是区分出资义务的不同类型,运用证明责任规范说进行证明责任分配。在自始未出资情形中,被告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系权利消灭要件,应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在抽逃出资中,原告应就存在公司向股东的利益流转、公司利益遭受损害承担证明责任,而利益流转经过法定程序或具有合理理由,则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股东注资后随即转出出资,虽有抽逃出资之外观,但本质上属虚假出资,被告应对其完成出资的主客观方面承担证明责任。研究表明,证明责任规范说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中,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优势。
关键词(KeyWords):自始未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证明责任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ZD20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周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