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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行为的刑法规制

作者: 刘宪权,肖宸彰 发布时间: 2025年05月05日 16:48 浏览次数:

刘宪权,肖宸彰

  • 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结构、加密性与匿名性的技术特征。加密数字货币因不具有可复制性等特性不属于数据。加密数字货币并非特定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难以通过知识产权犯罪对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进行规制。加密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难以作为法定货币受到刑法保护。加密数字货币具有刑法上财物应具有的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与客观价值性,其性质属于虚拟商品。货币持有者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占有系事实占有。应当以行为人通过私钥等方式实际转移货币的时间点作为占有转移的发生时间,并以此为基础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财产犯罪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对于非法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以行为当日加密数字货币的市场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犯罪金额。

关键词(KeyWords):加密数字货币;比特币;虚拟商品;财产犯罪;占有转移;犯罪金额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0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刘宪权,肖宸彰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