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崇敏,蔺怡琛
摘要(Abstract):
数字时代下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之间呈现出信义关系的核心特征。信义关系要求信息处理者始终将信息主体利益置于首位,坚守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起点,即维护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并在此前提下实现自主运营。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表现为以信义义务规制信息处理者,该义务可被视为是充分理性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初达成的合同条款,具备前瞻性与开放性,要求信息处理者针对个人信息这类关键性资源所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反复评估,根据后续情势发展以及信息主体利益诉求变化而调整其行为。信息处理者的信义义务应包含对自身的主客观要求:主观要求应被设定为“接纳信息主体的目标”,客观要求指的是信息处理者的外在行为需介于“积极增进他人利益”与“无私增进他人利益”之间。在义务具体内容的设置上,信息处理者的忠诚义务代表着一项不可放弃的最低标准,可表现为重要的预防性规则,网络空间架构的规制与改良能够成为其履行忠诚义务的着力点;信息处理者的谨慎义务则要求其为实现用户的最佳利益尽到信息受托人应有的合理注意,可被进一步细化为透明度义务和匿名化义务。信义关系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路径呈现为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两端主体对正当原则的一致遵循:信息处理者需严格履行信义义务并达到该义务的主客观要求;信息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必要界限,包括决定权和知情权在正当原则指引下的行使界限。
关键词(KeyWords):信义关系;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信息受托人;正当原则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路径及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8ZDA15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崇敏,蔺怡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