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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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稳定法的私法基础:以私法的监管原理为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5日 16:49 浏览次数:

贾海东

  • 1: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金融风险的“治乱循环”表明金融稳定难以实现。金融监管通常仅能治理显性金融风险,而暗中积聚、叠加并引发金融危机的隐性金融风险常被忽视。因此,金融稳定法的顶层设计不应局限于危机处置法下的显性风险规制,还应关注隐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预防和治理。金融危机往往源起于公司治理的失败、物权制度的摒弃抑或合同规则的错位,私法基础的薄弱是风险滋生、监管滞后的根源。金融稳定的关键不仅在于强化公法监管,更要夯实私法构造,金融监管私法理论应成为金融稳定法的基础。金融组织法应着力构建公司的强式监督权,明确公司治理的金融稳定责任;金融交易法应着力于私法的安全控制机制,以产品规制理论为中心,通过技术标准实现对产品缺陷的治理。

关键词(KeyWords):金融稳定法;金融监管私法;隐性金融风险;产品规制理论;技术标准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4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青年课题“金融标准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研究”(项目编号:24SFB302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贾海东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