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浩
摘要(Abstract):
共同犯罪作为不法形态的核心命题是解决将不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者的问题。网络空间的结构性异化催生出主体关联弱化、违法累积质变、中立技术主导的新型共同犯罪样态,致使传统共同犯罪处罚根据理论陷入解释力式微的困境。然而,各创新性理论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仍需在混合惹起说的基础上坚守限制从属性说。共同犯罪的主观面分为因果性、有责性、正犯性三个层次,在网络技术的黏合下各参与者之间形成的主观关联性是其能够相互归责的前提;网络共同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的根据在于各参与者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对于未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或者能够阻却违法的情形不应科处刑罚;当技术中立表象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法益侵害因果流程具有支配力时,就应当肯定其正犯性而予以独立归责。
关键词(KeyWords):网络共同犯罪;意思联络;因果共犯论;共犯从属性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4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数据确权视角下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体系化转型”(项目编号:GZB20240338)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赵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