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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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所有权型担保权的排除强制执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05日 16:55 浏览次数:

王佳文

  • 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所有权保留、动产让与担保和融资租赁等形式上转移所有权的动产担保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存在争议。此三类担保权可统称为动产所有权型担保权,适用共同的排除强制执行标准。其能否排除,取决于担保动产在责任财产上的归属,而不取决于担保权人的权利是所有权还是担保权。担保权人经登记可对抗不特定第三人,包括在后查封的执行债权人。其权利若被解释为所有权,则经登记具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即使该权利被解释为担保权,也属于担保权人的特别责任财产,而非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故担保动产不在执行客体范围内。此时,允许强制执行会侵害该担保权。故动产所有权型担保权有排除强制执行效力。无论担保权人是否以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担保人都在发生担保实现事由时转为无权占有。此时,有权占有的担保权人可选择依取回权等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强制执行,而非仅能提起行为异议、等待参与分配和主张优先受偿。

关键词(KeyWords):动产所有权担保;登记对抗主义;责任财产;排除强制执行;取回权

基金项目(Foundation):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司法价值原则的体系构建”(项目编号:23BFX031);; 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时代货币私法规范的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4CFX041);; 2024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留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240648000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Author):王佳文

参考文献(Refer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