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志远,肖嘉欣
摘要(Abstract):
新《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理解尚存学理争议,司法裁判的观点也各不相同。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文义既是解释的出发点,同时也构成解释的边界。在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解释方法后,行政复议前置条款仍有不同理解,应在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法定目标下选择较为宽泛的解释。行政复议前置事项的特质、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引流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优势,都暗含着对行政复议前置条款的扩张解释立场,行政诉讼法的自由选择模式和司法最终原则构成了扩张解释的限缩。
关键词(KeyWords):行政复议前置;主渠道;化解行政争议;司法最终保障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章志远,肖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