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玥
摘要(Abstract):
自然人路径下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素是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法人路径下法律主体资格的核心要素是必要性和有益性。人工智能因不具备意志能力而不符合自然人路径下法律主体的认定标准。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既无益处也无必要。在侵权法领域,即使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由于智能体本身无经济来源,相关责任最终仍要通过一定机制分配至现有主体承担,主体的增加将使责任与权益的分配更加复杂。可通过产品责任、服务管理责任等制度,将人工智能生产者与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等对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主体纳入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在权益分配领域,赋予人工智能法人资格并不能解决人工智能生成物权益归属困境或者简化利益分配步骤。对于纯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内容,可以参照公共物品管理;对于使用者予以创造性投入的内容,可以根据使用者的创造性投入程度,判断是否能被视为作品。
关键词(KeyWords):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生成式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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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uthor):陈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