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睿
摘要(Abstract):
“债务人责任承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一点若要构成排除继续履行请求权的正当理由,必须额外满足“责任承担不确定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益”和“责任承担不确定可归因于债权人”这两个条件。应结合信赖保护原则重新确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制度定位,将其适用范围限制为: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请求履行,且债务人在此期间因债权人的特定行为产生无需继续履行的合理信赖。而判断债务人信赖是否合理,可以债权人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或债权人已完成替代交易为条件。
关键词(KeyWords):继续履行请求权;合理期限;正当性;重构;信赖保护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王睿